《民法典》之合同编
发布时间:2024-05-21 11:19:08 阅读数: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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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
“合同编”的主体沿用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大部分内容,并在其基础上以现实问题为导向修改、添加了部分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三编 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主要内容有下:
一、 关于通则
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并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合同总则制度:
一是通过规定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多数人之债的履行规则等完善债法的一般性规则(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七条至第五百二十一条)。
二是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
三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四是针对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不办理报批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问题,明确了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健全合同效力制度(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
五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同时,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第五百三十三条)。
六是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移转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第三编第五章、第五百四十五条至第五百五十六条、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至第五百六十六条)。
七是通过吸收现行担保法有关定金规则的规定,完善违约责任制度(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
二、关于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用普遍。为适应现实需要,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第二分编增加了4种新的典型合同:一是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内容,增加了保证合同(第三编第十三章)。二是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编第十六章)。三是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第三编第二十四章)。四是增加规定合伙合同,将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纳入其中(第三编第二十七章)。
第三编还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其他典型合同:一是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买卖合同(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四十一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二是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三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四是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五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典型合同(第三编第十一章、第十五章、第十八章、第二十章)。
三、关于准合同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第三分编“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第三编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
合同编亮点
一、建筑工程合同方面调整
原:《最高法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七百九十三条(新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法条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中“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改为“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此扩大了工程质量合格的适用情形例如承包人中途停止施工。将“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改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二、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原:《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增)
法条解析:
这一条增加了对互联网交易的规定,规定了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只要一方当事人在网上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另一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即成立,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预约合同
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五条(新增)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法条解析:
这一条肯定了预约作为一种合同形式。预约合同的目的在于订立本约(即将来要订立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扩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原:《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新增)
法条解析:
这一条增加了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并且还将《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中“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扩大为“债务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可以看出,该条的修改将更好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债权人利益。
五、保证方式变更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解析: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在于:若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起诉时可以将担保人一并列为被告。而一般保证中,担保人是需要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履行”是指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不论是何种原因,债权人即可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能履行” 是要求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时,债权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对保证方式的推定进行了改变,在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这一规定对保证人来说更为友好,否则实践中很多保证人不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往往对保证方式未做具体的约定,导致最终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