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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航空有限公司信访指南

发布时间:2022-10-31 14:43:16      阅读数:2545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

(一)信访人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二)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如实记录。

(三)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来访须知

(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到山西省航空信访接待室进行登记,出具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如实填写《来访情况登记表》,并备好信访事项材料,耐心等待接谈。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五)信访人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1.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联系方式

接访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太榆路199号

接访时间:每周一到五全天,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030031(来信请注明“山西省航空有限公司信访部门收”即可)

信访电话:13333511330

信访网址:https://xfj.shanxi.gov.cn/shengxinfang/#/

四、其他

1.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2.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3.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4.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5.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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